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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,設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;設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提升為3級機關。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規定,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,部落應設部落會議。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,為公法人。 院會也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(簡稱原民會)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規定,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,置主任1人,職等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,應具有原住民身分。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鄭天財會後發言表示,從民國75年台灣省政府時代至今,中央沒有重視原住民文化園區發展,人力長期不被重視,期待立法院下一屆立委能夠繼續強化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人力的問題。 另外,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,特設客家文化發展中心,設主任1人,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,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。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碧涵會後發言表示,修法將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原本是4級機構提升為3級機構,盼有利於園區的整個發展,期待除了客家政策與產業發展外,一定要打造全球客家文化中心地位,吸引年輕人進駐客庄。104120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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